但是,德国《供应链尽责法》考虑到了企业与供应链不同层级的关联程度,并区分直接和间接供应商设置了双层的尽责义务,即公司对自身业务和直接供应商的业务承担较高标准的尽责义务,而对间接供应商的业务承担较低标准的尽责义务。
另有观点则认为,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惩戒牵连其子女就读私立学校,并非不值一辩,即株连并非就一无是处。既然设置犯罪附随后果不是为了惩戒,而是为了预防风险,犯罪附随后果的设置对象可以不限于犯罪人,但应当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为了更好地实现犯罪附随后果的风险规制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都应当具有相应的设定权限。规定直接犯罪附随后果的,如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的职业禁止,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刑事惩戒应当是社会治理中的最后必要手段,当刑法逐渐成为积极的社会控制手段时,有必要唤醒刑法界限的内外控制因素,审慎把握刑法参与经济社会治理的限度。规制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的管制,对象可以包括违法行为人及其以外的相关主体。
例如,《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行政处罚的一般追究期限为2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为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制以惩戒为后盾,如果当事人违反规制的内容,就可能受到相应的惩戒。首先是没有把程序正义放在重要的地位。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获得全国人大2312票赞成,398反对,203票弃权通过,得票率为79.4%。更可笑的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还欣然接受了曾被判处死刑的罪犯 孙万刚送来的匾额,上面写着:实践三个代表,纠正冤假错案。这些问题有些也许需要时间逐步解决,但有些显然是可以马上解决的,应当对于司法腐败的人进行严肃的处分,对于法院中不懂法的院长、不合格的人员进行清除,特别是不懂法的人担任院长的问题可以立即解决,但是我们没有看到最高法院的决心和行动。这个案件从错的又纠成正的,难道不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吗? 错误成了公正,失败成了成绩,这样的公正论将成为司法史上的著名笑话。
这么高比例的反对票,我们看不到最高法院的说明和检讨。当然有规则之外的因素,但其根本原因在于司法的制度之恶。
但是最高法院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期限已经过去了,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又出台了,司法体制到底改了多少,司法公正进步了多少呢,最高法院作了哪些实质性的努力呢。2005.4.18.丹佛大学 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佘祥林 。最高法副院长万鄂湘日前在就此案答媒体问时又说:是否司法不公应该从最后纠正的结果看。佘祥林案明明就是湖北省高院违背疑罪从无的的法定程序,实行疑罪从有的前提下的疑罪从轻的结果,反而成了能够把关,没有导致判死刑的成绩。
究其原因,根子在于法院系统没有放弃陈旧的司法观念,没有放下官老爷的架子,没有把人民权利和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下级法院广东省法院违背最高法院关于公开审判的司法解释封杀记者的文件不久前出台,没有看到最高法院的制止。今年的票数我没有能够看到最高法院和媒体的公布。迟来的正义是不正义的,何况已经铸成的大错无法弥补。
第三是对于民意没有足够的重视和回应当今中国的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有目共睹。
这些问题有些也许需要时间逐步解决,但有些显然是可以马上解决的,应当对于司法腐败的人进行严肃的处分,对于法院中不懂法的院长、不合格的人员进行清除,特别是不懂法的人担任院长的问题可以立即解决,但是我们没有看到最高法院的决心和行动。(《中国高法高检报告得低票》,亚洲新闻网,www.cna.tv/stories/china/view/16380/1/gb/.html,2003年4月16日)。
但是最高法院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期限已经过去了,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又出台了,司法体制到底改了多少,司法公正进步了多少呢,最高法院作了哪些实质性的努力呢。最高法院抛出如此公正论,归根结底是法院官本位思想严重,没有处理好国家司法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的结果。首先是没有把程序正义放在重要的地位。一定的成绩无法否认,但另一方面,让我们来看看其懈怠和消极的一面吧:在司法统一考试的法律已经出台即将生效的间隙,最高法院匆忙由自己组织针对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的所谓法官资格考试,降低标准对这批人员授予法官资格。其荒唐的逻辑已经被《南方都市报》的评论批驳得体无完肤(张在玉的死而复生体现了司法公正?,2005-04-16 09:15:31,南方都市报)。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未审先定。
这个案件从错的又纠成正的,难道不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吗? 错误成了公正,失败成了成绩,这样的公正论将成为司法史上的著名笑话。究其原因,根子在于法院系统没有放弃陈旧的司法观念,没有放下官老爷的架子,没有把人民权利和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
至于具体操作中,司法体制上的法外不正常现象更是触目惊心: 司法不独立、法官不敢顶住压力。现在已经暴光的很多冤假错案的被害人及其亲属,当初也曾告到过最高法院,当时你们都干了些什么呢?最高法院现在就应当要求对所有的申诉问题依法进行全面的清理。
更可笑的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还欣然接受了曾被判处死刑的罪犯 孙万刚送来的匾额,上面写着:实践三个代表,纠正冤假错案。被无辜关押11年的佘祥林被宣告无罪了,4月1日湖北高院向该省法院系统发出通知,要求认真总结避免佘祥林被冤杀的经验。
我们先不去看底层群众的真实反映,就来看看本来就不怎么善于投反对票的人大代表们怎么看。最近出现的冤案,与这种司法组织体制也有必然的联系。现在的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到底怎么样呢。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获得全国人大2312票赞成,398反对,203票弃权通过,得票率为79.4%。
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游街示众、对案件久拖不决,这些成了法院和社会都看得很清楚了的潜规则。2004年的的各种人大会议报告中,得票率最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分别得到71.89%。
司法权力作为社会正义和人民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体现司法为公,司法为民,这是法院的本份和责任,可我们的法院以人民主人而不是公仆的身分去对待司法这样生杀予夺的大事,这已经成了习惯,所以一旦对一个案件进行了平反,不是感到对人民愧疚,及时进行赔偿,而是有一种当了包青天的得意和成就感,这是非常不正常的。第三是对于民意没有足够的重视和回应。
佘祥林案明明就是湖北省高院违背疑罪从无的的法定程序,实行疑罪从有的前提下的疑罪从轻的结果,反而成了能够把关,没有导致判死刑的成绩。下级法院广东省法院违背最高法院关于公开审判的司法解释封杀记者的文件不久前出台,没有看到最高法院的制止。
今年的票数我没有能够看到最高法院和媒体的公布。最近连续这么多冤假错案暴光,不感到耻辱,不去总结教训,而来奢谈什么体现了司法公正,这是不是可称之为无耻?官员谈成绩,民众谈问题,这本是普遍规律,但荒唐到如此程度自然有其深刻的背景。一个合理的制度应当通过制度本身的内在体系,使各级法院尽可能少出现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情况,这虽然与立法有关,但是最高法院完全可以在现有的立法柜架之下有所作为,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尽可能制定祥细、公正的实施规则如量刑规则、合议庭评议规则、要求重刑案件应当由合议庭一致裁决的规则等。2005.4.18.丹佛大学 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佘祥林 。
当然有规则之外的因素,但其根本原因在于司法的制度之恶。至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的文件仍然规定法院院长不一定从法官中选拔,导致不懂法的法盲可以担任法院院长,以至于出现了三盲院长、四假院长 的现象。
这么高比例的反对票,我们看不到最高法院的说明和检讨。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现象,最高法院只有顺应民意,尽快解决这些问题,才能赢利人民的满意和信任。
因而在实践中存在各种违背程序的现象:法院配合运动式的严打。自由无价,生命无价,只注重这个因被害人复活而偶然得来的平反昭雪的结果,对佘祥林等人所遭受的苦难视而不见,把人民的痛苦当做成功经验和邀功请赏的砝码,这是只重最终实体结果的表现。